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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征求意見稿)

來源:中華汽車網校-譚 閱讀:2196 更新時間:2017-09-12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車輛購置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購置,是指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第三條  本法所稱應稅車輛,是指汽車、摩托車、掛車和有軌電車。

第四條  車輛購置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

第五條  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

第六條  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為: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三)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四)納稅人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第七條  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與實際不符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guī)定核定應納稅額。

第八條  納稅人以外匯結算應稅車輛價款的,按照申報納稅之日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繳納稅款。

第九條  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征收制度。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

第十條  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減征車輛購置稅:

(一)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自用的車輛,免稅;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

(三)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

(四)國務院批準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四項免稅或者減稅規(guī)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一條  車輛購置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征收管理。

第十二條  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購置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的應稅車輛,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十三條  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第十四條  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登記時,應當核對稅務機關提供的應稅車輛完稅或者免稅電子信息;沒有完稅或者免稅電子信息,以及完稅、免稅電子信息與納稅人申請車輛登記信息不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辦理車輛登記。

第十五條  稅務、公安、商務、海關、工業(yè)和信息化等部門建立應稅車輛信息共享平臺和工作配合機制,及時交換應稅車輛和納稅信息資料,加強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保障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車輛生產銷售企業(yè)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應稅車輛生產銷售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免稅、減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過戶或者變更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第十七條  納稅人將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產銷售企業(yè)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車輛購置稅稅款。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繳納車輛購置稅的,應當責令其補繳;納稅人拒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撤銷車輛登記,并收繳車輛牌證。

第十九條  納稅人、車輛生產銷售企業(yè)和稅務機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

(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按照黨中央批準的《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實施意見》要求,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現(xiàn)說明如下: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00年10月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guī)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對購置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車輛購置稅,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計征,稅率為10%。2001年至2016年,全國累計征收車輛購置稅22933億元,年均增長17%,其中2016年征收車輛購置稅2674 億元。車輛購置稅制度對于組織財政收入、促進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引導汽車產業(yè)發(fā)展都發(fā)揮了重要作用?!稐l例》自頒布施行以來,運行比較平穩(wěn)規(guī)范,在其基礎上制定法律的條件已經成熟。

制定車輛購置稅法,是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迫切要求和重要體現(xiàn),有利于完善車輛購置稅法律制度,增強其科學性、穩(wěn)定性和權威性,有利于構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現(xiàn)代財政制度,有利于深化改革開放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

二、制定本法的總體考慮

(一)采取稅制平移的方式將《條例》上升為法律。車輛購置稅實施十多年來較為穩(wěn)定,稅制要素基本合理,征管效率較高。從實際執(zhí)行情況看,不需要進行大的改革,可保持現(xiàn)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基本不變,實現(xiàn)車輛購置稅平轉立法。

(二)對少數(shù)征稅事項進行合理調整。根據情況發(fā)展變化和稅收征管實際,對應稅車輛分類、計稅價格核定方法等少數(shù)事項進行調整,使稅制更加科學合理。

(三)進一步完善征管機制。車輛購置稅由稅務機關征收,但離不開公安、海關、工業(yè)和信息化等部門的配合,《征求意見稿》對建立征管分工協(xié)作機制作了規(guī)定,以提高征管效能和納稅服務水平。

三、《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納稅人?!墩髑笠庖姼濉费永m(xù)了現(xiàn)行規(guī)定,明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為在我國境內購置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其中,購置是指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第一條、第二條)

(二)關于征稅對象?!稐l例》規(guī)定,車輛購置稅的征稅對象為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和農用運輸車等5類。根據國家重新發(fā)布的機動車技術標準,已將農用運輸車、電車中的無軌電車統(tǒng)一納入汽車管理。為了與現(xiàn)行機動車技術標準保持一致,《征求意見稿》將車輛購置稅的征稅對象改為汽車、摩托車、掛車和有軌電車等4類。(第三條)

此外,《條例》所附《車輛購置稅征收范圍表》,對應稅車輛的具體范圍和標準作了明確??紤]到國家發(fā)布的機動車技術標準已有相關規(guī)定,且隨著情況發(fā)展變化會做出調整,為避免因技術標準調整而頻繁修改法律,《征求意見稿》不再附該表。

(三)關于計稅價格。根據購置應稅車輛的不同情形,《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了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的4種確定方法:一是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二是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應稅車輛的關稅完稅價格加上關稅、消費稅稅款之和;三是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四是納稅人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不包括增值稅稅款。(第六條)

與《條例》相比,《征求意見稿》取消了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規(guī)定。主要理由是:目前車輛銷售市場集中度高、價格公開透明、發(fā)票管理嚴格,納稅人虛假申報計稅價格的可能性較小,車輛購置稅征管風險可控。為避免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最低計稅價格與納稅人實際購車價格出現(xiàn)差異而增加納稅人負擔,減少征納矛盾,不再設定最低計稅價格。同時,為防止納稅人虛假申報計稅價格、偷逃稅款,《征求意見稿》新增了“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與實際不符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guī)定核定應納稅額”的規(guī)定。(第七條)

(四)關于稅率?!墩髑笠庖姼濉芬?guī)定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即維持了《條例》的現(xiàn)行規(guī)定,確保稅法平穩(wěn)實施。(第五條)

(五)關于應納稅額?!墩髑笠庖姼濉芬?guī)定,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第四條)

(六)關于稅收減免?!墩髑笠庖姼濉费永m(xù)了《條例》的現(xiàn)行規(guī)定,明確了4項減免稅情形:一是根據國際慣例和對等原則,對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自用的車輛免稅;二是為支持國防建設,對軍隊、武警部隊列入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三是考慮到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主要用于建筑施工等專項作業(yè),不以載人或者載貨運輸為主要功能,因此,對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四是國務院批準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對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公共汽電車輛等臨時性減免車輛購置稅政策,可繼續(xù)授權由國務院決定。(第十條)

(七)關于稅收征管?!墩髑笠庖姼濉访鞔_,“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登記時,應當核對稅務機關提供的應稅車輛完稅或者免稅電子信息;沒有完稅或者免稅電子信息,以及完稅、免稅電子信息與納稅人申請車輛登記信息不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辦理車輛登記”,改變了《條例》“納稅人應當持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xù);沒有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的,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得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xù)”的規(guī)定。主要理由是:稅務機關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已實現(xiàn)車輛購置稅完稅電子信息的實時交換,通過信息技術手段可以實現(xiàn)征納稅情況的有效管理,無須再采取驗證紙質完稅證明的管理方式。(第十四條)

《征求意見稿》新增了“稅務、公安、商務、海關、工業(yè)和信息化等部門建立應稅車輛信息共享平臺和工作配合機制,及時交換應稅車輛和納稅信息資料,加強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保障稅款及時足額入庫。車輛生產銷售企業(yè)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應稅車輛生產銷售相關信息”的規(guī)定,有利于加強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單位的征管協(xié)作配合,提高征管效率。(第十五條)

(八)關于退稅規(guī)定?!墩髑笠庖姼濉沸略隽恕凹{稅人將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產銷售企業(y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車輛購置稅稅款”的規(guī)定,有利于依法管理退稅行為。(第十七條)

(九)關于法律責任?!墩髑笠庖姼濉访鞔_,納稅人、車輛生產銷售企業(yè)和稅務機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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