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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司法案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原告李石磊訴被告牛立峰、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公開進行審理。
原告:李石磊,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漢族,務工,住河北省邯鄲市永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彩霞、孫小才,湖北楚義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牛立峰,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漢族,貨車駕駛員,住河北省保定市蠡縣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qū)自強路6號
主要負責人:王翔,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建均,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石磊與被告牛立峰、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石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彩霞、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建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牛立峰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李石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146,8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4月18日,李雄濤駕駛原告所有的冀D×××××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湖北省高速公路蔡甸段時,被被告牛立峰駕駛的冀F×××××/冀F×××××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帶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追尾,造成乘坐人趙東偉受傷,原告車輛報廢。該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牛立峰負此次事故的全責,李雄濤、趙東偉無責任。被告保險公司承保了本次交通事故所涉事故車輛的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
被告牛立峰辯稱,我所有的冀F×××××/冀F×××××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帶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并不計免賠,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該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我為原告李石磊修復車輛墊付押金20,000元,應一并返還給我。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李石磊主張的金額過高,應扣除該車輛評估價為114,929元10%的殘值;我公司依法依約承擔保險責任;本案訴訟費和鑒定費不由我公司承擔。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4月18日,李雄濤駕駛原告李石磊所有的冀D×××××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湖北省高速公路蔡甸段時,被被告牛立峰駕駛的冀F×××××/冀F×××××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帶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追尾,造成乘坐人趙東偉受傷[(2016年)鄂0114民初1834號武漢市蔡甸區(qū)人民法院民事調(diào)解中,對趙東偉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經(jīng)濟損失共計132,598元],原告冀D×××××號車輛受損。該交通事故經(jīng)湖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警察總隊一支隊蔡甸大隊認定,被告牛立峰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李雄濤、趙東偉無責任。被告保險公司承保了本次交通事故所涉事故車輛的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其中第三者責任險的責任限額為500,000元。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2017年4月14日,經(jīng)湖北通達旺機動車輛鑒定評估有限公司現(xiàn)場勘察:該車由于事故原因造成車身骨架等外觀部件嚴重變形,維修費用已接近該車事故前市場價格,已無修復經(jīng)濟價值,故該車鑒定評估價格為114,929元。
另查明,2016年4月19日,被告牛立峰經(jīng)原告李石磊同意,將維修費定金20,000元,以轉(zhuǎn)帳的方式匯給武漢市漢陽區(qū)鑫明俐汽車修理廠,武漢市漢陽區(qū)鑫明俐汽車修理廠出具了收款收據(jù),其戶名為冀D×××××。嗣后,原告在收款收據(jù)上注明“冀F×××××預付之定金貳萬元整收款人李石磊”。
以上事實有原告李石磊提交的車輛購置發(fā)票原件、行駛證,被告牛立峰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從業(yè)資格證,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保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書原件,被告牛立峰提交的收款收據(jù)原件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后本院予以采信的證據(jù)、各方當事人的自認及當庭一致的陳述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李石磊因訴爭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其冀D×××××號小型轎車車輛財產(chǎn)損失,事故的責任人依法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湖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警察總隊一支隊蔡甸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劃分合法有據(jù),應作為確定本案民事?lián)p害賠償責任的依據(jù)。根據(jù)事故責任人牛立峰的具體過錯行為,依法認定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的規(guī)定,原告有權就其相關損失直接向被告保險公司請求在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導致的經(jīng)濟損失為114,929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承保本次交通事故所涉事故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被告牛立峰為原告修復車輛墊付20,000元,有武漢市漢陽區(qū)鑫明俐汽車修理廠出具的收款收據(jù)為憑證,收款收據(jù)上的戶名為原告車輛冀D×××××,且原告在收款收據(jù)上注明“收款人李石磊”,故被告牛立峰主張原告返還墊付款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保險公司雖主張應扣除冀D×××××號小型轎車評估價10%的殘值,但未提供證據(jù)證實該車尚有殘值及相應殘值金額的計算依據(jù),故本院不予支持。
1、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李石磊經(jīng)濟損失114,929元;
2、原告李石磊自收到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賠償款當日返還被告牛立峰20,000元;
3、駁回原告李石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236元,減半收取計1,618元,由原告李石磊負擔319元,被告牛立峰負擔1,299元及鑒定費3,299元,合計4,598元(此款原告已墊付,執(zhí)行時被告牛立峰一并給付)。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提交上訴狀時預交案件受理費3,236元,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賬戶:17×××67;開戶行:農(nóng)行武漢民航東路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書記員 黃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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